
導讀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裁判要旨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
《民法典》正式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避免原有的建設工程司法解釋與《民法典》之間的沖突,頒布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建工司法解釋一》),而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相關領域中,合同的效力問題是最先考慮的焦點。 合同的效力問題,將會影響整個案件的走向以及法律適用問題。并且在建設工程領域中,合同無效...
現實交易中,有時合同原件會被對方控制在手上,導致自己手上只有復印件甚至連復印件都沒有。如果合同已經履行,一旦雙方發(fā)生糾紛的話,沒有合同原件的一方就會相對比較被動。但是這種情況,并不意味著沒有合同原件的一方就完全沒有維權成功的機會。 首先,書面合同或協(xié)議不是合同成立的必須條件,其他書面形式比如郵件、信函,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等,能確定雙方達成交易的一致意思,確認...
▌閱讀提示:最高法院2017年12月這則判例,雖然不是指導性案例,但也給我們帶了裁判新思路,或許也是一種方向,特此推送給各位法律同仁學習參考。先來看一下最高法院領導的講話精神。第三,關于合同履行地確定問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合同履行地約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對此實踐中有模糊認識,我這里專門強調一下,這里的接受貨幣一方有兩個含義,一是只能是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不包括...
針對買賣雙方的角色不同,當事人應根據自己的情況在合同中確認產品質量的檢驗期。 一、產品買賣的驗收規(guī)則 以賣方角度考慮,通常希望自己賣出去的產品檢驗期越短越好;而如果以買方的角度考慮,則希望產品質量檢驗期越長越好。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以及司法裁判規(guī)則可見,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產品質量檢驗期的,買方最長有兩年的合理期間進行產品檢驗與驗收。 合同中如果約定的產品檢驗期...
?裁判要旨??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結合主體資格、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行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事后態(tài)度、沒有履行合同的原因等方面情況,加以綜合判定。在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時,要綜合考慮行為人行為前、行為過程中以及行為后的各種情節(jié)。行為人在實施侵犯被害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時并未得到他人同意,而在事后獲得同意或寬恕,不影響行為構成犯罪。?案情??2...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時,違約方往往以守約方主張的違約金過高為由,提出調整違約金。 那么,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基礎是什么呢?舉證責任該如何承擔呢? 一般來說,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基礎是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即守約方基于信任,相信合同能夠如約履行而得到履行利益所支出的費用,或者因違約而遭受的財產損失。除此...
合同法欺詐撤銷的相關規(guī)定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受損害的一方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
依法訂立的合同,對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有效的保護合同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 因此合同各方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積極全面履行相關義務,那么如果合同訂立后未履行怎么辦?當事人應當將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或可能會面臨何種法律風險呢? 如果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繼續(xù)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賠償相應的損失;當事人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繼續(xù)...
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如何確定性質 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guī)定調整過高的違約金時,應避免絕對地按照固定比例調整那種一刀切的簡單做法,防止機械司法造成以偏概全,掛一漏萬等實質不公平結果。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過高于違約所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或者極具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9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于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
定金作為擔保的一種形式,在日常生意經營中被廣泛運用。宸碩律所提示我國《擔保法》第89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罰則被運用廣泛,但法律誤區(qū)仍舊不能避免。宸碩律所曾處理多起因定金問題而產生的合同糾紛,特列舉出下列十大合同中...
合同的效力問題 合同的履行和中止常見合同的審查 ※建設工程合同(工程類合同) 1、這類合同特別要注意審查合同總額或稱工程總價和款項支付條款之間的聯系,別要注意是否有對工程款的審計的條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況條款中約定了合同總額,該數額是確定的,但在付款條款中又約定了經審計后再付款,顯然,這樣的合同條款是相互矛盾的,因當在合同總額中寫明是暫定數額,具體款項案審計結果確定?! ?、工程類合同涉及大...
保理合同糾紛如何打官司 一、案由問題 相對于傳統(tǒng)合同類案件而言,保理合同案件屬于新的案件類型。由于合同法未就保理合同作出專門規(guī)定,其屬于無名合同,加之現行的案由規(guī)定中尚無保理合同的專門案由,所以有的法院直接將保理合同的案由確定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保理法律關系的實質是應收賬款債權轉讓,涉及三方主體和兩個合同,這與單純的借款合同有顯著區(qū)別,故不應將保理合同簡單視為借款合同。在保理合同糾紛對應的...
摘要:預約合同是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fā)展而逐漸產生的,但之前我國法律并未對此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使得實踐中大量關于此類合同的法律糾紛得不到解決。2012年《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第2條的出臺正式規(guī)定了預約合同的獨立地位,但是簡短的條文過于原則性,且尚不足以解決實踐中的所有問題。本文試圖在新法規(guī)定的背景下探討預約合同的若干問題,以期對將來我國預約制度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
【基本案情】:【裁判結果】: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89303.78元。 【評析】: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故,被告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 「鶕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
一、加盟合同有效期內如何中止(《合同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加盟合同只能終止不能中止?!逗贤ā返谒氖鶙l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二、合同生效期和合同有效期的區(qū)別合同有效期是指簽訂本合同文本的有效期限,因為合同雖然已簽訂,但合同生效會有條件。合同生效期是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
一、何為同時履行抗辯權 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先后順序,分為一方先為履行、一方后為履行或雙方同時履行這幾種情況。因之,合同履行抗辯權,也可分為先為履行抗辯權、后為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等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隨著現代物流的迅猛發(fā)展,交易風險無時不在。所以,只有力盡完善法律規(guī)范,才能較大限度保護交易各方的利益...
▌裁判要旨案涉股權當時雖被查封,但司法查封系臨時強制措施,并不影響股權轉讓的合同目的最終實現,當事人以股權被司法查封為由訴請解除合同依據不足。案例索引:《管前根、XX明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再164號】▌爭議焦點:交易標的被查封是否屬于合同解除的條件?▌裁判意見最高院認為:據已查明的事實可知,2010年12月23日,管前根(甲方)與XX明、張小弟(乙方)簽訂《股權投資協(xié)議書》,...
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是需要承擔風險的,買賣合同也不例外,那么買賣合同風險負擔以及防范要點是什么。 一、買賣合同風險負擔的定義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制度是在當事人之間就標的物毀損、滅失的不幸損害進行合理分配的制度。買賣合同項下風險負擔一詞的具體含義在學理上存在多種學說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
案情簡介2017年6月5日,李某、王某和中介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居間服務合同》,約定李某以103萬元的價格購買王某所有的一套房屋,李某在簽訂合同當日即向中介交付定金2萬元,并于2017年6月20日交付中介購房首付款、傭金及代辦費20萬元。合同還約定,李某在手續(xù)齊全后向銀行申請貸款。但是合同簽訂后,李某的貸款審批一直沒有通過,故王某在等待銀行貸款審批無果的情況下,于2017年8月2日向李某發(fā)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