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農村建房市場基本上是農民個體建筑隊在“唱獨角戲”,由于安全意識淡薄、條件簡陋、操作不規(guī)范等因素,農村建房安全事故頻發(fā),由此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也隨之增加。實踐中也不斷也涌現(xiàn)出農村建房人身損害的案件,房主與建房者合作方式不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
案例1
房主將工程發(fā)包
因選任失誤擔責
2015年4月初,家住興寧市徑南鎮(zhèn)的劉某清要加建自住樓房的第三層主體,決定將該工程承包給張某文。經雙方口頭約定,劉某清負責自住樓房主體建筑的材料,施工過程承包給張某文。2015年4月28日上午,張某文在二樓頂棚面安裝吊機時不慎掉落,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劉某清支付了13萬元醫(yī)藥費和喪葬費用外,其余未賠償。為此,受害人的繼承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各項賠償共計32萬多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文與劉某清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系。而張某文明知自己不具備建房的從業(yè)資格,在安全措施不當?shù)那闆r下,不規(guī)范地安裝吊機,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對此應承擔75﹪的責任。劉某清選擇無從業(yè)資格的張某文建房,存在選任上的過失,依法應承擔25﹪的責任。
案例2
房主雇人建房
為雇員受傷擔責
2014年8月,家住福興梅子村的王某華和羅某梅夫婦要建造一幢自住三層樓房,為了節(jié)省成本,決定將主體工程直接叫師傅、雜工以點工的形式興建。于是找到了劉某昌,要他再找?guī)讉€工人一起幫他建造房屋主體,雙方口頭約定工資按日計付,由劉某昌統(tǒng)一領取,再發(fā)給其他師傅和雜工。劉某昌叫了郭某東等其他三人作為師傅和雜工一起幫忙建造房屋,2014年12月5日,郭某東在粉刷墻壁的過程中從1.3米高的簡易鐵架上跌落地上,當日被送往醫(y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郭某東近親屬要求王某華和羅某梅夫婦賠償郭某東死亡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7萬元,經三方多次商量未果后,郭某東近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華、羅某梅與郭某東等人之間存在雇傭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故雇主王某華和羅某梅夫婦應該承擔70%的責任。郭某東應當預料其作業(yè)的風險,但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從1.3米高的簡易鐵架上跌下致死,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30%的責任。
案例3
包工頭的雇員受傷
房主承擔補償責任
2012年底,家住黃陂鎮(zhèn)的李某招要將自家老屋拆了重建,將該重建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給農村建筑工匠劉某雄,后劉某雄召集練某才等4人一起施工。2013年12月6日,練某才在剛蓋好的鐵皮瓦上加竹竿壓鐵皮瓦時不慎從樓棚面跌落地面,不省人事,被送到醫(yī)院搶救,因腦出血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劉某雄、李某招各支付了人民幣1.4萬元喪葬費用外,其余未賠償。為此,受害人的繼承人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各項賠償共計27萬多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招與劉某雄之間成立承攬合同關系。劉某雄召集練某才等人一起施工,與練某才等人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在練某才提出加竹竿壓鐵皮瓦時,放任練某才獨自作業(yè),故對練某才的不幸身亡,應承擔50%的責任。練某才具有多年建房經驗,在施工中應有較高的安全意識,但他作業(yè)時沒做好安全防范,導致不幸身亡,其自身應承擔30%責任。李某招與練某才之間不形成雇傭關系,但是,李某招是該房屋建筑工程的受益者,對練某才的不幸身亡應承擔20%補償責任。
法官說法
農村建房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般存在兩種法律關系認定:如果存在包工頭,那么房主和包工頭之間是承攬關系,包工頭和施工人員之間是雇傭關系。如果不存在包工頭,房主和施工人員成立雇傭關系。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在一起案件中,當事人雙方的關系被界定為雇傭關系或承攬關系,其責任形式將完全不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中,雇工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案例中,房主與建房者的合作方式不同,發(fā)生人身損害事件,自己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法官提醒,農村建造房屋,如果請當?shù)匕ゎ^,要對其有無“建造資質”進行審查,并就權利、義務及責任等進行書面約定,并做好安全措施,甚至可購買意外保險,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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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建房隊中包工頭即雇主與房主之間個人傾向于建設工程合同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
案情:2014年初,劉某在自家宅基地上自建兩層半樓房,經人介紹認識李某,經商談口頭約定劉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將建房工程承包給李某。劉某負責提供材料,李某負責施工,按照140元/㎡收取費用,施工所需的其他工人由李某自行雇傭。2014年4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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