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譚某(女性)以劉某對其有威脅恐嚇的行為,于2010年9月15日12時9分撥打110向被告石柱縣公安局進行報警,報警內容為:“其經常受到一個手機號碼為136xxxxxxxx的男性騷擾,對方系公安系統(tǒng)人員。”被告石柱縣公安局南賓第一派出所接警后進行了受理登記,并將此次報警建議做情況掌握,未對原告此次報警進行調查處理。另查明,在2012年10月16日之前,原告向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狀起訴重慶市公安局行政不作為,該院經審查后于2012年10月16日通知原告,要求原告補充完整材料后再進行立案審查。2012年11月30日,原告再次向渝北法院遞交行政訴狀,起訴重慶市公安局行政不作為違法。該院于2013年1月7日正式立案受理,訴訟中,原告同意將被告重慶市公安局變更為石柱縣公安局,渝北法院于2013年3月5日裁定將該案移送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管轄。
【分歧】
對本案原告譚某起訴被告行政不作為是否超過起訴期限,其起訴期限是三個月、還是兩年或五年,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三個月起訴期限,進行認定原告是否超過起訴期限。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即兩年的起訴期限,進行認定原告是否超過起訴期限,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適用《解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五年起訴期限,進行認定原告是否超過起訴期限,以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訴權。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行政不作為的起訴期限并無明確規(guī)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解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該《解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對其他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p>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公安機關對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為三十日,經批準可延長三十日,即最長期限為六十日。《解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是對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起訴期限為三個月,《解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是行政相對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其他行政行為的提起訴訟最長的起訴期限為五年,而本案不屬于該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排除。在本案中,譚某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而被告在接到報警申請后雖然受理登記,但未在最長辦結案件的期限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或答復,當然就更談不上告知當事人的訴權或起訴期限。而《解釋》第四十一條就明確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督忉尅返谌艞l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行政不作為類的起訴期限,結合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行政作為類的規(guī)定,可按比照類推的原理,適用《解釋》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認定本案原告譚某的起訴期限應為兩年。
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聊網進行法律咨詢。
一、行政不作為是什么意思 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tài)。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并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為行...
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行政不作為的主體 行政不作為是對行政主體的不作為狀態(tài)的否定性評價,因此行政不作為的主體只能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由其...
不作為之訴怎么計算訴訟時效行政訴訟是由訴訟時效限制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第一,一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
行政不作為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行政不作為的主體 行政不作為是對行政主體的不作為狀態(tài)的否定性評價,因此行政不作為的主體只能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由其...
一、關于起訴期限問題 1、起訴期限的適用 新行政訴訟法將起訴期限從原來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改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新法規(guī)定更加有利于保護相對人訴權,對行政機關在5月1日前作出的行...
實務中,有些法院對法定復議前置程序中因申請人超過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提出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以其未經行政復議程序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似乎復議申請人喪失了復議權也就喪失了起訴權,認為只有行政復議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復議申...
行政不作為怎么界定? (一)行政不作為主體的界定 既然行政不作為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表現方式,那么行政不作為的主體必然就是行政行為的主體,即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依法擁有獨立的行政職權,能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以及獨立參加行政訴訟...
一、行政不作為會怎么處理?行政不作為就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tài)。對于行政不作為的救濟方式有:1.向其上級行政機關,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對于下級行政機關的違法之處,百姓有權向上級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行政查處,作為相關職能部門,對于在自身職權范圍內的職責,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律師代理的案件中,存在部分行政機關不作為、不答復的情形,百姓在對于此種事項...
一、公民起訴行政不作為的注意事項 受案范圍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