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陳某攜9歲女兒李某某改嫁朱某,同時陳某欲將女兒李某某更名為朱某某,但因戶籍部門不同意而未能更名。但日常生活中,其女卻使用新名朱某某。1998年3月陳某為自己投保人壽保險,在受益人一欄中她將女兒姓名填寫為不具法律效力的朱某某。
2000年1月,陳某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8萬元,可在給付時遇到了問題:朱某某的繼父朱某以受益人的身份要求代領保險金,卻又無法提供確認受益人身份的有效證明;被保險人的父親李某則認為保單上記載的受益人姓名不具法律效力,應視為未記載受益人,保險金應作為遺產(chǎn)處理。
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認為,受益人姓名記載上雖存在問題,但其他記載事項可明顯看出朱某某是保單的真實受益人。在法律未直接規(guī)定此種記載無效的情況下,從保護受益人利益角度看,不能簡單推定無受益人,保險金仍應歸被保險人女兒所有,又因其與繼父形成撫養(yǎng)關(guān)系,朱某為監(jiān)護人,保險金應由朱某代領。可在具體給付程序上,公司內(nèi)部存在三種不同意見:一、直接給付。雖然受益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但其確定為實際受益人,同時不存在其他受益人的可能性。因此保險公司直接給付保險金不存在風險;
二、依據(jù)受益人身份公證書進行給付。朱某某雖確是該保單受益人,但其必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能證明朱某某與李某某確是一人的證明,而公證機關(guān)出具的身份公證書就能證明公證對象的真實性、合法性,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
三、由法院裁定給付方式。如在美國,保險公司遇以不能確定保險金合適受益人時,就由法院來裁定。具體到本案,有兩種做法:(一)由保險公司向法院提起確權(quán)之訴,請求確認朱某某具有受益權(quán);(二)由朱某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請求向其繼女給付保險金。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較為合理。第一種意見雖不存在誤付的可能,但被保險人的父親會存有異議,不宜采用,因此應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第三種意見,如果由保險公司提起確權(quán)之訴,就會讓保險公司承擔了本應由受益人履行的證明義務,顯然不合理;如果由朱某起訴保險公司,則可能使本因保戶原因?qū)е虏荒芙o付的糾紛,被人們以為保險公司不守信用,不愿給付,從而影響保險公司聲譽。
案例結(jié)論:
按第二種意見給付,保險公司能嚴格執(zhí)行理賠規(guī)章制度,減少糾紛,對受益人來說也簡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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