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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代駕應認定為義務幫工,無償駕駛人是否承擔交通事故的連帶賠償責任,應依據其主觀過錯判斷——張帆訴唐東、賀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駕駛人為了車輛所有人的利益無償代為駕駛車輛而發(fā)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對車輛既具有運行支配權,也享有運行利益,應承擔賠償責任。無償駕駛人和車輛所有人之間構成義務幫工的法律關系,無償駕駛人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依據其主觀過錯進行判斷。
案號:(2018)遼12民終1193號
審理法院: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9期(總第832期)
案例評論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在于無償代駕的性質認定。
審判實踐中,通常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從車輛的運行支配情況來看,雖然車輛所有人有飲酒行為,但其并非對車輛運行沒有支配力,車輛的運行目的地仍受到車輛所有人的指示;從運行利益的角度來看,駕駛人代為駕駛車輛并非為其個人利益考慮,而是送車輛所有人實現其目的(回家),所以,車輛所有人享有車輛運行利益。駕駛人出于朋友的情分幫忙,不計取報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guī)定的義務幫工的性質。第二種意見認為,駕駛人在整個駕駛過程中不受車輛所有人的指揮,車輛所有人未對駕駛人如何送其回家進行具體的指示,因此駕駛人的駕駛行為不是民法意義上提供勞務的法律行為。車輛所有人將其處于適駕狀態(tài)的車輛交給具有駕駛資格的駕駛人,車輛的管理、控制和使用事實上都由駕駛人自行掌控,車輛所有人并無過錯,故無需擔責。
一、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不適用于無償代駕引發(fā)的交通事故糾紛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條款是解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與使用人分離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確定責任主體的問題。在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與使用人分離的情況下,從車輛的運行支配來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機動車的運行不再具有直接的、絕對的支配力,車輛完全置于使用人的操作之下;從車輛運行利益來看,雖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能會從使用人處收取租金等費用,但機動車的使用情況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收益之間沒有關聯性,從機動車運行中獲取的利益主體是使用人,因此,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與車輛使用人相分離時,機動車使用人理應成為承擔責任的主體。當然,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比如機動車的車況、使用人是否具有駕駛資質和能力,等等,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的是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在無償代駕中,典型的情況是車輛所有人本身就是使用人,不存在所有人和使用人分離的情形。所謂分離,是指使用人和駕駛人并非同一主體,本案即是這種情況。本案中,從車輛的運行支配來看,雖然車輛所有人唐東飲酒,但賀宇是應唐東的要求代駕其車輛,車輛運行的目的地也受唐東指示,唐東對車輛具有法律上和事實上的運行支配權;從該車輛的運行利益來看,賀宇駕駛車輛的目的并非為其個人利益,而是運送唐東回家,故唐東享有車輛的運行利益。因此,賀宇并非案涉車輛的使用人,只是駕駛人。唐東作為案涉車輛的車主,既是所有人,也是使用人,其理應作為責任主體。既然車輛所有人和使用人并未分離,故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而應通過審查車輛所有人唐東是否具過錯來決定其是否應承擔責任。
另外,在無償代駕中,也存在所有人和使用人、使用人和駕駛人均分離的特殊情況。例如車主A將其車輛借給朋友B使用,B在使用過程中請其親戚C來代駕,因此而發(fā)生交通事故。此時,B、C之間并非所有人和使用人相分離的情況,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能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來處理,仍應按照義務幫工的法律關系予以處理。但A、B之間屬于所有人和使用人相分離的情況,A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審查其是否存在過錯,決定其應否承擔責任。
二、車輛所有人和無償代駕人之間構成義務幫工的法律關系
無償代駕中,代駕人和車輛所有人(使用人)之間的關系到底如何定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權責任法均未予以規(guī)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之規(guī)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庇纱丝梢?,義務幫工是指無償自愿為他人提供勞務的幫工活動,幫工人是為被幫工人無償提供勞務的人,其系出于親朋好友的情分提供幫助,被幫工人是受益人,幫工活動的結果是被幫工人獲得利益。本案中,賀宇之所以駕駛案涉車輛,其原因是唐東飲酒后不能駕駛車輛,賀宇代駕的目的就是送唐東回家,雙方之間是朋友關系,完全是無償的幫助行為,符合上述司法解釋關于義務幫工的性質認定。
三、對無償代駕的性質認定應考量社會認可度
民事法律規(guī)范本身就是社會基本道德的規(guī)范化,如何通過正確適用法律以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當前民事審判應充分注意的問題。民事裁判的結果不能僅僅滿足于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還應力求全面、準確理解法律的精神和道德內涵,深入挖掘法律所蘊含的道德價值取向,使案件的處理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案中,案涉車輛的駕駛人(代駕人)是賀宇,其出于朋友情誼無償代駕唐東的車輛送其回家,而代駕受益人是唐東,如果唐東不承擔責任,不僅受害人難以接受,也將打擊無償代駕人的積極性,不利于弘揚民事主體之間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社會對此判決的接受程度亦不高。
(摘自王金利、郭娜:《無償代駕應認定為義務幫工》,載《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9期。)
裁判規(guī)則1.車輛代駕人符合義務幫工性質,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過失,車輛所有人和代駕人應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王孝恕、孫學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車輛所有人與代駕人之間是朋友關系,代駕人的無償幫助行為符合義務幫工性質。車輛所有人享有車輛運行利益,無償代駕人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且其肇事后逃逸,應認定存在重大過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車輛所有人和代駕人應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號:(2018)魯10民終658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fā)布日期:2018-07-31
2.無償幫工人在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車輛實際所有人與無償代駕人應對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訴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與被上訴人譚培加、曾正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代駕人出于朋友情誼進行代駕,系無償幫助行為,符合義務幫工性質。車輛實際所有人與使用人系雇傭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無償幫工人在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車輛實際所有人與無償代駕人應對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號:(2017)湘03民終1780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fā)布日期:2018-01-02
3.代駕人的代駕行為屬于義務幫工,在幫工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幫工人與被幫工人應對事故的發(fā)生承擔連帶責任——北坡鎮(zhèn)與林舉杰、楊景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代駕人自愿、臨時、無償為肇事車輛實際所有人提供了幫助,其代駕行為屬于義務幫工,但幫工過程中因代駕人無證駕駛并違反交通法規(guī)而導致事故發(fā)生,應認定其在幫工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幫工人與被幫工人應對事故的發(fā)生承擔連帶責任。
案號:(2013)遂法民一初字第536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遂溪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fā)布日期:2014-08-27
4.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依法應與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范花訴保險公司買買提玉素甫、馬建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代駕人無償代駕他人車輛,不計報酬,屬于義務幫工性質,雙方形成幫工與被幫工的法律關系。無償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被幫工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依法應與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審理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溫宿縣人民法院
來源:新疆法院網 2014年8月22日
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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