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刑法第370條第1款),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故意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guī)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guī)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guī)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與此同時,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用途在于對敵作戰(zhàn),保衛(wèi)國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被提供給武裝部隊,輕者造成人身傷亡,重者危及國防利益,因此,軍事設施、武器裝備不合格,提供給武裝部隊,其危害是極其嚴重的。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武器裝備,是指武裝部隊直接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zhàn)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tǒng)和軍事技術器材。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裝甲戰(zhàn)斗車輛、作戰(zhàn)飛機、戰(zhàn)斗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通訊指揮器材、偵察器材、軍事測繪器材、氣象保障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zhàn)工程機械、渡河器材、偽裝器材、“三防”裝備、輔助飛機、勤務艦船、軍事車輛,等等。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建筑、場地和設備,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zhàn)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國庫、倉庫;營區(qū)、訓練場、試驗場;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尋航、助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guī)定的其他軍事設施。所謂不合格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是指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作出規(guī)定。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為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行為。首先,要有提供的行為。所謂提供,是指在科研、設計、勘察、測量、建設、施工、制造、修筑、修理、驗收、采購、銷售以及到部隊使用全過程中某一環(huán)節(jié)出于故意而導致了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交付使用。既可以是有償的,如被征購,又可以是無償的,如被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響巷罪成立。其次,所提供的必須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所謂不合格,是指所提供的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如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產、制造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提供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包括外形、內部結構、堅固耐用程度等不符合各項技術、數量指標。最后,必須是向武裝部隊提供。雖有提供行為但不是提供給武裝部隊,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預備役部隊以及民兵組織。
對于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不要求必然引起嚴重后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這一行為,即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guī)定,并非任何個人與企業(yè)都可以任意成為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根據本條第3款規(guī)定,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當生產、修理、施工、銷售、采購等單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仍向武裝部隊提供就構成單位犯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現為對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為合格產品提供給武裝部隊。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不構成本罪。本條第2款規(guī)定的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用設施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不能由單位構成。
區(qū)分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制度,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兩罪在交付不合格產品、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qū)別在于:一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武器裝備,后者的犯罪對象是武器裝備以外的產品。二是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武器裝備質量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產品質量管理和工商管理秩序。
第八十七條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槍支三支以上、子彈一百發(fā)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藥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
(四)影響作戰(zhàn)、演習、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完成的;
(五)發(fā)生在戰(zhàn)時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八十八條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二款)]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嚴重影響作戰(zhàn)、演習、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完成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為謀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提供重要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合格的;戰(zhàn)時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等情形。
“情節(jié)特別嚴重”,是指戰(zhàn)時提供重要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致使戰(zhàn)斗、戰(zhàn)役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等情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guī)定處罰。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fā)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guī)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fā)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guī)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guī)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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