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責任保險合同中常常含有仲裁條款,一旦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第三人往往成為被保險人的替代者,取得了直接依據(jù)合同向保險人的請求權,責任保險中仲裁條款是否對第三人能夠生效,成為理論和實務中的難題。責任保險中的仲裁條款向第三人擴張產生了許多法律爭議。首先,仲裁條款沒有經(jīng)過第三人的同意,因此有悖于傳統(tǒng)仲裁法理論;其次,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仲裁條款向第三人擴張還面臨著合同相對性原則的考驗;再次,司法實踐中對仲裁條款的審查結果也出現(xiàn)了分化。在考察了所有爭議后,本文認為應該賦予責任保險第三人有優(yōu)先選擇仲裁的權利?!娟P鍵詞】第三人;合同相對性;擴張;司法審查【寫作年份】2009年【正文】在人類社會的生活中存在著各類危險,由于許多危險是個體無法承擔的,因此需要一種合理的制度安排來化解危險的破壞,正如著名學者桂-裕所言,保險為分散危險,消化損失之制度。即將不幸而集中于一人之意外危險及由是而生之意外損失,透過保險而分散于社會大眾,使之消化于無形”。[1]根據(jù)受益人的不同,保險可分為為自己利益的保險與為他人利益的保險。責任保險就是一種典型的為他人利益的保險。我國《保險法》第50條第2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正是由于責任保險的受益人是遭受被保險人侵害的第三人,責任保險具有第三人性和償付的替代性的特征,[2]責任保險的受益人往往被認為已經(jīng)取得了被保險人的地位,如果保險合同中含有仲裁條款(這在船舶保賠協(xié)會的保險合同中比較常見,雙方經(jīng)常約定交倫敦仲裁),那么第三人是否也應該受該條款的約束就成為實踐中必須解決的難題。一、責任保險合同中仲裁條款向第三人擴張的相關學說責任保險合同的仲裁條款能否對第三人生效,首先面臨的是理論上是否成立的問題。傳統(tǒng)仲裁法理論認為,仲裁條款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申言之,在責任保險中雖然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簽訂了仲裁條款,仲裁條款只能約束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第三人既不能依照仲裁條款向保險人提出仲裁,保險人也不能強制第三人接受仲裁。雖然該理論承認維護當事人的合意是構成仲裁的基礎,但卻與第三人是被保險人替代者的地位相沖突,隨著實踐的發(fā)展,一些學者提出了新的學說試圖擴張仲裁條款對第三人的效力,這些學說在一定程度上為責任保險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的拓展掃除了障礙。(一)關于仲裁條款可以向第三人拓展的主要學說1.轉讓、代理和變更說。該學說認為,[3]在發(fā)生合同轉讓、代理和繼承的情況下,應該一定程度上承認仲裁條款對第三人的效力。它包括:(1)在合同轉讓的情況下,如果合同中包含仲裁條款,則仲裁條款應該約束合同受讓人。當然,各國在這種情況下的實踐是不同的,有的國家(如德國)可以推定當事人在轉讓合同中已經(jīng)包含著一并接受仲裁條款的意圖,有的國家(如法國)可能還要求取得受讓人的明確同意才能發(fā)生擴展效力。(2)在代理的情況下,如果代理人是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來簽署合同的,而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可以約束被代理人。例如在美國InterbrasCaymanCo.v.OrientVictoryShippingCo.[4]一案中,美國第二巡回法院判決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該約束被代理人。但是當代理人沒有披露被代理人時,應由代理人參加仲裁。(3)在發(fā)生變更的情況下,如果原仲裁條款公司發(fā)生變更,那么應該由其繼受人參加仲裁。用該學說來分析責任保險中的仲裁條款對第三人的效力,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如果將第三人作為被保險人的被代理人,那么第三人應該受仲裁條款的約束是存在可能的。但是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雖然是為第三人訂立合同,卻并沒有得到第三人的明確授權,即使假定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這種代理是法律強加給被保險人的義務,是法定代理,而該學說的范圍以意定代理為主,法定代理所締結的仲裁條款是否屬于該學說的范圍仍然存在爭議。
作用違約金的主要作用一直是學術界爭議的焦點。學術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折抵擔保說一種觀點認為違約金的主要功能是擔保合同的履行。我認為是目前社會主義組織之間契約擔保的主要形式,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經(jīng)濟契約如果沒有違約金條款是不完整的。因此,它是一...
在仲裁司法監(jiān)督中,仲裁裁決撤銷制度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該制度的存廢、運行,理論界一直存在著爭論。在《仲裁法》的起草過程中,對于是否應該設立仲裁裁決撤銷制度,我國有關部門及專家就存在著截然相反的意見?!吨俨梅ā奉C布實施后,針對涉外仲裁的司法...
約定合同簽署地仲裁機構仲裁的效力是怎么樣的對于被申請人提出的管轄權決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作出管轄權決定,具體如下所述:一、盡管本案運輸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沒有對具體的仲裁機構予以明確約定,但不能據(jù)此就認為仲裁條款無效。首先,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
84[br/]買受人逾期支付房款時,出賣人不僅可以要求買受人繼續(xù)支付房款,還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利息或者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br/】合同已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中未約定計算標準也未約定相應損失賠償?shù)模?..
在傳統(tǒng)的仲裁理論與實踐中,仲裁條款一般不對未簽署人生效,仲裁庭也只能針對仲裁協(xié)議所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但如果將該原則僵化地適用在**公司中,將可能產生問題。現(xiàn)實經(jīng)濟生活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公司中的某一個成員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但合同的履行卻涉及...
在實踐中,仲裁庭的做法也不盡相同。Westacre案的仲裁庭認為,如果被申請人在其陳述的事實中沒有提出,仲裁庭就不必進行調查,仲裁庭的調查方向將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陳述。本案中的仲裁庭視自己為一個裁判者而非檢察官,在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供證據(jù)的...
[內容摘要]:仲裁協(xié)議是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礎。一項合法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依據(jù),又是裁決具有執(zhí)行效力的法律基礎。但由于各國法律的差異,對于仲裁協(xié)議效力規(guī)定的要件也各不相同。因此,要明確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必須首先解決仲裁協(xié)議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頒布,結束了我國沒有仲裁法典的時代,確立了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標志著我國仲裁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仲裁法的基本內容,反映了仲裁的本質特征,符合仲裁制度發(fā)展的客觀規(guī)律。仲裁法所確立的若干原則和制度與國...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撤銷的程序、效力與救濟是撤銷裁決中的一個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它作為一項不折不扣的司法行為,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要有明確的撤銷申請人和撤銷相對人,服從有權撤銷裁決的法院的管轄,按照法定期限申請撤銷裁決和裁定撤銷裁決。撤...
【作者】 吳國喆【文章來源】《南京大學法律評論》【摘要】確認一房兩賣中的第二合同的效力,關涉基本的法律邏輯和法理構造,在物權與債權嚴格區(qū)分的理論模式下,指向特定物的債權并不對所有權造成些許影響。第二合同有效,能恰當?shù)鼐S護各方的利益,對指向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