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獲得貸款而簽虛假購房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案情介紹:為獲得貸款而簽虛假購房合同
陳某曾向張某借款5萬元,后因做生意缺少資金且不符合銀行放貸條件,陳某于2006年3月31日跟張某簽訂了一份房地產(chǎn)“買賣”契約,約定將陳某坐落于江陰某小區(qū)的房屋“賣”給張某,房屋成交價格為21萬元,并于同年4月辦理了過戶。事實上,張某未付任何房款,該房屋也由陳某及家人實際占用并使用。張某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quán)后,于2006年4月以自己的名義將該房屋抵押給銀行后,獲得15萬元貸款。
2006年4月27日,陳某與張某形成一份“承諾書”,約定陳某一年內(nèi)歸還5萬元給張某,張某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申請的15萬元貸款由陳某使用并負責每月按揭;如有一期逾期不還,該房屋由張某作價處理;貸款還清后由張某配合過戶。2013年3月,陳某還清了銀行所有的貸款,便以雙方當時承諾要求張某歸還房屋。但張某拒絕歸還房屋,認為房屋歸其所有,陳某只可向其主張20萬元的房產(chǎn)作價款。陳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立即協(xié)助他辦理系爭房產(chǎn)的過戶手續(xù)。
法院判決:為獲得貸款而簽的虛假購房合同無效
江陰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與張某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意思表示,據(jù)此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契約系名為買實為取得銀行貸款的合同,故依法認定該合同無效?;跓o效合同所發(fā)生的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歸于消滅的同時,原來基于合同所發(fā)生的物權(quán)變動當然喪失基礎(chǔ),發(fā)生物權(quán)變動的回轉(zhuǎn),故判決張某應(yīng)與陳某共同辦理該房屋的所有權(quán)人變更手續(xù)。張某不服一審判決訴至無錫中院,該案經(jīng)過無錫中院二審調(diào)解,雙方最終達成協(xié)議,張某與陳某共同辦理該房屋的所有權(quán)人變更手續(xù),所有權(quán)人由張某變更為陳某。并由陳某支付張某借款5萬元和房屋補償款7萬元。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購房合同的效力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為取得銀行貸款假賣房屋的案件。房屋出賣人要求買受人歸還已過戶的房屋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主要取決于雙方簽訂的虛假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下面,筆者就來分析一下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性質(zhì)。
根據(jù)《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生效應(yīng)當具備下列幾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yīng)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民事合同,其生效也應(yīng)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三者缺一不可。本案中的陳某與張某均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簽訂合同滿足合同生效的第一個要件。但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為其真實意思表示,成為本案研究的關(guān)鍵問題。所謂意思表示真實,即行為人的內(nèi)心真實想法與外在行為相一致,行為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希望達到內(nèi)心期望的目標或結(jié)果。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應(yīng)當具備的要件。表意人與相對人合意實施虛假意思表示的行為,即雙方有意識的不真實行為,為無效法律行為。而本案中,陳某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顯然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1、從陳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進行分析。陳某因為缺少資金做生意,但自己又不符合銀行貸款的條件,于是動了歪腦筋,希望能用自己的房屋作為籌碼尋找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并沒有真正出賣房屋換取資金的想法。而張某符合貸款條件,且張某與陳某也有經(jīng)濟上的往來,陳某希望通過張某用自己的房屋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在張某同意的情況下,雙方才簽訂了本案中的房屋買賣合同。所以,從該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的目的來看,陳某并沒有要將自己的房屋賣與張某的意思表示,真正的目的就是利用張某符合貸款條件的身份取的銀行貸款。
2、從雙方簽訂承諾書的行為進行分析。2006年4月27日,雙方簽訂的承諾書中明確約定:陳某將自己的房屋過戶給張某,張某無需支付房款,而是由張某以自己的名義將該房屋抵押給銀行取得15萬元貸款,貸款歸陳某使用并由陳某歸還,貸款還清后由張某配合過戶。該承諾書的約定非常明確,張某不需要支付房款,但需要到期歸還房屋。實際上,張某在陳某賣房及貸款過程中只起一個橋梁作用,更進一步表明陳某不具有將房屋賣與張某的意思表示。
3、從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分析。陳某將房屋賣給張某后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但張某實際上并未支付房屋價款。由于房屋屬于大宗商品且價值較高,張某與陳某也無親屬或贈與關(guān)系,張某取得陳某房屋所有權(quán)但并無支付價款的行為不符合一般人的常識判斷,且與權(quán)利義務(wù)相統(tǒng)一的原則相違背。該房屋過戶后,張某并未對該房屋進行占用及處分,而是仍由陳某及家人占用并使用,表明該房屋買賣合同并未充分、合理履行。
4、從張某對房屋買賣合同的態(tài)度進行分析。根據(jù)全案進行綜合分析,張某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初,對陳某假賣房屋的動機及行為是知曉的,且也以自己的實際行動為陳某貸款提供了便利,也足以表明張某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不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綜上,陳某和張某均系為取得銀行貸款而簽訂的虛假房屋買賣合同,因雙方都不具有簽訂真實買賣房屋的意思表示,故該虛假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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